「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由經濟部公告,於民國101年3月1日施行。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尚未依公告事項修正定型化契約之業者,儘速修正合約;並提醒有意購買中古汽車之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故消費者可依公告事項主張權利,經濟部公告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word檔請按此。
一般消費者對於中古汽車最大之疑慮莫過於汽車之車況如何?是否曾發生重大事故?是否為泡水車?是否為贓車?是消費資訊之透明化於中古汽車交易中益顯 重要。
為預防中古汽車買賣消費糾紛,「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業者就中古汽車買賣如與消費者約定收取定金者,定金不得逾契約總價金百分之十。
對於消費者所關切之車況,規範業者必須充分揭露,包括標的物之年份、配備、里程數、交易次數、曾否發生重大事故、是否為泡水車等資訊。此外,消費者要求試車時,業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對消費者提供更完善之保障。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重點如下:
一、定金之上限: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收取定金,不得逾契約總價金百分之十(不得記載事項第3點)。
買受人支付定金後,如不願買受,得拋棄定金,解除契約。
出賣人如不願出賣,得加倍返還買受人所支付之定金後,解除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6點)
二、標的物資訊揭露:
中古車之車況為買受人所關注之焦點,本規範就標的物之出廠年月、領牌日、引擎是否已換過?交車時碼表之里程數、交易車輛之原使 用情形(是否為計程車或租賃車?)等資訊,規定應充分揭露。
此外,是否有音響、安全氣囊、備胎等汽車配備及配件,均應由交易雙方確認清楚,以避免爭議。 (應記載事項第5點)
三、影響車況重大事項之告知義務:
中古車是否曾經發生重大事故(所謂「重大事故」係指車輛發生事故致汽車之引擎、變速箱、懸吊系統或車體主要結構 「如大樑、門柱、底盤、車頂」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是否為泡水車及其泡水情形?出賣人均負有告知義務。
出賣人於明知標的物曾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 或曾於車內發生自殺、他殺、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之情形,亦應告知買受人。(應記載事項第8點)
四、品質與安全:
1、買受人要求試車時,出賣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應記載事項第7點)
2、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非以其他車輛之車牌裝置而成(俗稱之借屍還魂車)及非由不同車輛解體拼裝而成(俗稱拼裝車)。(應記載事項第8點第4款)
3、除契約所約定之保固責任外,出賣人並擔保標的物於交車前已完成正常使用檢查,且符合交車時之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記載事項第19點)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權
(一)本契約訂定前,出賣人應將本契約書之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買受人攜回審閱,未經買受人攜回審閱,買受人得主張不受本契約之拘束。
(二)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月___日經買受人攜回審閱___日(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買受人簽名:
二、(出賣人)
出賣人之名稱、電話、行動電話、電子信箱、公司(商號)統一編號、地址、代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買受人)
買受人之姓名、電話、行動電話、電子信箱、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
四、(過戶登記人)
過戶登記人之姓名、電話、行動電話、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
五、(標的物)
(一)廠牌:
(二)產地:□國產 □進口 進口國:______。
(三)型式: 型。
(四)年份:
(五)出廠年月:
(六)牌照號碼:
(七)原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到期日為___年___月___日。
(八)前車主之行車執照影本(詳如附件)。
(九)車身號碼:
如有引擎號碼,其引擎號碼為______________。
出賣人說明本汽車之引擎係
□原裝 □已換過原廠新引擎 □已換過原廠中古引擎 □不知。
(十)領牌日: 年 月 日。
(十一)領照日: 年 月 日。
(十二)排氣量: 立方公分。
(十三)顏色:
(十四)配備:
1.由雙方確認下列現有配備:
□冷氣機、□音響、□影音播放系統主機(包含VCD、DVD) 、□皮椅、□鋁圈、□安
全氣囊、□防鎖死剎車系統(ABS)、□標準備胎、□緊急備胎、□隨車工具、□安全帶、□其他配備_________。
2.出賣人提供之配件:(詳如附件)。
契約未記載者,應依據一般經驗法則及交易習慣決定該配備是否為一般賣車之基本配備。
(十五)交車時碼表之里程數:雙方依據車輛現況記錄里程數為_______公里
□擔保車輛之里程數和現況之里程數一致。
□不擔保車輛之里程數和現況之里程數一致。
(未勾選則視為擔保)
(十六)交易次數:
□一手中古汽車
□二手以上中古汽車(轉手次數 )
□不知
(十七)交易車輛之原使用情形:
□自用車
□計程車
□租賃車
□教練車
□公司行號業務用車
□展示車
□常租車
□法拍車
□其他____________
六、(權利瑕疵擔保)
出賣人擔保本汽車及選用配件及從物擁有所有權,且無任何第三人得對本汽車主張任何權利。
出賣人擔保本汽車之全部或一部分非贓車或贓物,且無來歷不明、產權糾紛或其他權利瑕疵之情事。
七、(試車責任)
買受人要求試車時,出賣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賣人不得要求買受人支付定金後方予試車。
買受人於締約前試驗行駛車輛而對車輛造成損害時,出賣人僅能就可證明歸責於買受人之損害請求賠償。
八、(影響車況重大事項之告知)
(一)曾否發生重大事故:
□否 □是,受損狀況____________ □不知
所謂『重大事故』,係指車輛發生事故致汽車之引擎、變速箱、懸吊系統或車體主要結構(如大樑、門柱、底盤、車頂)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亦即車輛受損係在「車門柱、水箱上支架、水箱下支架、劍尾、內龜前板、戶定內板、戶定外板、後內龜板、後尾板、備胎中心螺絲外側後廂底板」範圍內者。
(二)是否為泡水車:
□否。
□全部泡水(指浸水高度超過引擎蓋)。
□一半泡水(指浸水高度超過車椅座或超過機油尺)。
□浸水車(水位超過腳踏墊,未超過車椅座或機油尺)。
□浸水車(水位超過車底盤,未超過腳踏墊)。
(三)出賣人於明知標的物曾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曾於車內發生自殺、他殺、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之情形,應告知買受人。
(四)出賣人擔保本汽車非以其他車輛之車牌裝置於本汽車及非由不同車輛解體拼裝之汽車。
(五)出賣人擔保交車之汽車與試車之汽車為同一車輛。
(六)若出賣人有違反前述規定之一者,買受人得請求減少價金,或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返還扣除使用利益之價金及自解約日至返還日之利息。
九、(交車)
交車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交車前應辦妥過戶手續。交車時應交付辦妥過戶手續之新行車執照。
十、(過戶)
過戶日期: 年 月 日。
出賣人應於締約日之翌日起 日內(不得逾三日),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予買受人或其指定之第三人。但有正當事由無法於期限內辦理者,不在此限。
買受人於辦理過戶前,應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法拍車之過戶與交付,由雙方另行約定。
如出賣人未能於第二項所定期限內完成過戶,買受人得解除契約。
十一、(分期付款應記載事項)
出賣人與買受人以分期付款之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頭期款。
(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三)利率。
十二、(出賣人給付遲延)
出賣人逾約定交車日期未交付車輛,經買受人定____日(最低不得少於五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出賣人仍不履行時,買受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價金,及自支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前項情形,買受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買受人支付定金者,出賣人並應賠償與定金同額之違約金。
十三、(買受人受領遲延)
出賣人能證明買受人受領遲延者,關於買受人於受領遲延期間內之車輛的保管,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出賣人並得請求買受人賠償保管汽車之必要費用。
買受人遲延受領後,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受領標的物,買受人不於所定期限內受領者,出賣人得解除契約。
前項情形,買受人應於出賣人解除契約後三日內回復原狀。
十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出賣人給付不能者,出賣人應返還買受人已付之價金(含定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五、(危險負擔)
本汽車之危險負擔於交付之時點移轉於買受人。
十六、(任意解除權)
買受人支付定金後,如不願買受,得拋棄定金,解除契約。
出賣人如不願出賣,得加倍返還買受人所支付之定金後,解除契約。
十七、(欠繳罰鍰)
辦理交車前,欠繳之一切罰鍰,均由出賣人負擔。
十八、(稅費)
辦理過戶手續前,欠繳之一切稅費,均由出賣人負擔。
十九、(保固責任)
除本契約所約定之保固責任外,出賣人並擔保本件標的物於交車前已完成正常使用檢查,且符合交車時之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二十、(契約之修改及效力)
本契約訂立後,若有任何增刪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不生效力。
二十一、(契約之附件)
本契約書正本壹式二份,副本 份,由買受人及出賣人各持正本一份、副本 份為憑。
二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於分期付款買賣,買受人得隨時提前清償,出賣人不得拒絕。買受人提前清償者,應按攤還表所示之未償還本金給付。出賣人不得加收手續費、提前解約金或其他任何費用。
於分期付款買賣,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之五分之一時,經出賣人定_____日(最低不得少於五日)以上之催告期間,買受人仍不履行時,出賣人得解除契約,並沒收買受人已付之價金。但出賣人亦得不解除契約,請求買受人一次清償如附件分期攤還表所示未清償本金及其遲延利息。
前項得沒收之已付價金不得逾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逾百分之十者縮減為百分之十。但出賣人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概括約定買受人已完成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閱,轉換舉證責任。
二、不得約定買受人應繳回買賣契約書及其附件。
三、不得約定出賣人收取之定金逾契約總價金之百分之十。
四、以分期付款方式之買賣契約,不得約定買受人一期未繳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或得立即收回車輛。
出賣人除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百分之十者,不得約定沒收已付價金逾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
五、不得約定以營業稅或其他名義,要求買受人給付買賣價金以外之金額。但辦理過戶手續費及規費不在此限。
六、不得約定拒絕買受人為期前清償。
不得約定買受人為期前清償者,應支付手續費、違約金及其他費用。
七、不得約定廣告、傳單或其他宣傳品僅供參考。
八、不得約定變更民法上有關瑕疵擔保之期間。但有利於買受人者,不在此限。
九、不得對買受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
十、不得以保證書、使用說明書或車主手冊,約定與契約相反或牴觸之事項。
十一、出賣人與買受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
中古車買賣注意事項
1、年份心看外觀內裝,年份舊看引擎:
如果買兩年左右的中古車,外觀內裝一定要嚴格把關,年份新如果內裝不夠乾淨,外觀如果烤漆烤了再烤,代表車主決對不太顧車或是開車不小心常擦撞,車況或許目前還看不出大毛病,但在跑一段時間後零件一定提前老化與磨損,舊年份的中古車要找到真正原漆機會不高,倒是底盤零件磨損如果嚴重,修起來的費用不少。
如果引擎又會吃機油失水,那大修費用會更高,是不是值的購買必須仔細考慮。
2 、鈑金件更換要小心尤其前後蓋:
車輛是否為事故車,要很仔細的辦證。如果車輛鈑金件封膠條完整,側面可透過光線折射判斷是否有做過鈑金,如果側面門皮、葉子鈑已經更換,要小心撞擊程度通常較大,,是否門鑑內凹造成底盤產生偏移,甚至更嚴重將門鑑切割校正車身底盤。
前後蓋更換則必須要小心檢查,通常引擎蓋更換代表撞擊後引擎概產生捲曲,金屬產生捲曲要用鈑金技術整平極為困難,所以才會更換引擎蓋,
若發現更換引擎概則下一步必須更仔細的檢查水箱價是否有切焊或換新,是否因為狀擊力道過強導致車頭潰縮,後箱蓋更換也有可能是因為來自後方撞擊力道過大產生潰縮。
流入中古車市 的車輛,通常維修廠會採用包修的做法將車輛修到儘量回復原狀脫手,所以別期望修好整理過的車沒問題,安全性可是沒辦法提供保證。
3 、出廠年份與車輛心舊程度不符要謹慎:
一部出廠兩到三年的車輛如果照顧得宜,與新車還不會有很大的落差,但是年份舊的中古車,如果看起來跟新車一樣的內裝外觀,最好要保持保留的態度,出租車與租貸車多數都有辦貸抵押設定,要注意產權問題。
4、堅持自己懷疑,嗅覺有相當程度的可靠性:
對於有疑問的車輛要先保持保留的態度,先別急著買,或許這部車外觀全部烤得很新,但內裝怪怪的黑手印又有經過清喜的痕跡,小心掀開護條及內裝飾鈑說不定車身 經過切割焊補的肇事車、泡水車有時嗅覺可幫上大忙,您可想像地毯泡過泥槳洗過後的怪味,打開車門有股淡淡腥味。霉味則警告您要好好檢查,如果內裝乾乾淨淨 但又有一股清潔劑的味道,或一股農厚芳香劑的味道也必須仔細檢查。
購買通則
出產年份新的車要看外觀及內裝,出產年份舊的車要看引擎及底盤
借錢
如 果你是要買兩年左右的中古車,外觀及內裝一定要嚴格把關,千萬別鬆動自己的意志,因為年份新如果內裝不夠乾淨,外觀如果烤漆烤了再烤,代表車主絕對不太顧 車或是開車不小心常擦撞,車況或許目前還看不出大毛病,但在跑一段時間後零件一定提前老化與磨損,舊年份的中古車要找到真正原漆的機會不高,倒是底盤零件 磨損如果嚴重,修起來的費用肯定會不少唷。
如果引擎又有吃機油及漏水的情形,那大修的費用會更高,是不是值得購買必須仔細考慮。
底盤如果是車主開過大坑洞,或未減速騎上高低路面造成車輛跛腳,輕則造成偏移,嚴重則懸掛系統衝破,傳動軸、避震器、連桿、拉桿等彎曲毀損,這些項目要修好必須花不少錢。
引擎從運轉聲音及引擎室的觀察也可以判定車況,如果運轉的平順不會抖動,引擎室也沒有漏油,異音等狀況可判定大至良好。
若是引擎室漏油,怠速抖動最好在仔細研判,這可從裡程表、車胎、避震器等做綜合研判,這裡提到要綜合研判,是因為有些車商會將裡程表動手腳此點要小心。
鈑金件更換要小心尤其前後蓋
這部份的判斷有關車輛是否為事故車,要很仔細的辨證。如果車輛鈑金件封膠條完整,側面可透過光線折射判斷是否有做過鈑金,如果側面門皮、葉子闆已經更換,要小心撞擊程度通常較大,是否門檻內凹造成底盤產生偏移,甚至更嚴重將門檻切割校正車身底盤。
前後蓋更換則必須要更小心檢查,通常引擎蓋更換代表撞擊後引擎蓋產生捲曲,金屬產生捲曲要用鈑金技術整平極為困難,所以才會更換引擎蓋,若發現更換引擎蓋則下一步必須更仔細的檢查水箱架是否有切焊或換新,是否因為撞擊力道過強導緻車頭潰縮,同理,後箱蓋更換也有可能是因為來自後方撞擊力道過大產生潰縮。
這種原因流入中古車市的車輛,通常維修廠會採用包修的做法將車輛修到儘量回復原狀即脫手,所以別期望修好整理過的車沒問題,安全性可是沒辦法提供保證。
出廠年份與車輛新舊程度不符要謹慎
一 部出廠兩到三年的車輛如果照顧得宜,與新車還不會有很大的落差,但是年份舊的中古車,如果看起來跟新車一樣的內裝外觀,
最好要保持保留的態度,出租車與租 貸車多數都有辦貸款抵押設定,要注意產權問題,而且這類型車輛的內裝等級一定較差,注意是否有多處香煙頭燃燒也是可供判斷的好方法,最好判斷車況是未經整 理過的車輛。
堅持自己的懷疑,嗅覺有相當程度的可靠性
對於有疑問的車輛寧可先保持保留的態度,別急著下手,或許這部車外觀全部烤得很新,但內裝有怪怪的黑手印又有經過清洗的痕跡,小心掀開護條及內裝飾闆說不定車身就是經過切割焊補的肇事車,泡水車有時嗅覺可幫 上大忙,
您可想像地毯泡過泥漿清洗過後的怪味,打開車門有股淡淡腥味,黴味則警告您要好好檢查,如果內裝乾乾淨淨但又有一股清潔劑的味道,或一股濃厚芳香劑的味道也必須小心,仔細檢查內裝配備的接合處必有蛛絲馬跡可尋,有時掀地毯也不一定有用,或許前手已將地毯更新或全部內裝拆除清洗,故一些內裝電路接合 處必須仔細檢查方可避免買到泡水車。
如何與車商打交道
看著車商做生意,許多打著正派經營保證原漆、絕不販賣贓 車、事故車、泡水車的旗號,什麼發誓詛咒都敢用,真是招式花樣多到嘆為觀止!無非就是想排除消費者購買中古車潛存不安的心,如果您以為這樣就可以安心,那 就等著傷心吧!不光政治人物會這招,反正詛咒錯了也是你家的事,一概不認帳。
有的中古車商人常常動不動就以原漆 (原來保養廠的烤漆) ,保證絕無泡水 (但是泡泥漿) ,無事故 (無與他人事故自己撞車不算) ....市場那來那麼多真正的原漆車 (原漆指車輛在車廠組裝生產線機器手臂做的高溫烤漆) 反正一堆話天花亂墜,等你揭穿時有一百個理由可以解釋,最多不賣你了再等下一個獃子上門,如果你道行不夠唬得過那就多了一個成交者罷了。
告訴您車商能拿什麼當保證?難道有問題會賠償您嗎?負責幫您修復問題隻是找車商配合的修理廠將問題排除罷了;當然也是有許多有信譽的車商會儘量避免,
畢竟現在是消費者擡頭的時代,但生意人做生意無非是為了賺錢,每天來來往往看車的多真正買車的少,如果遇到消費者有購車的意願時便展開三寸不爛之舌,演一段雙簧 讓您覺得今天沒買下手明天就被買走了,最多告訴您他也不知情,把車款還您就不錯了,能保證什麼呢?
當個有禮貌的消費者
車商經營中古車在看車、估車、整理車的功力絕不會輸給要購車的您,如果您隻是在看車的階段,別隨便自已為懂車開始發表您的看估勘車輛心得,小心這些車商應付 看車的消費者也太多了,見招拆招許多的車商最討厭的就是外行充內行的購車者,雖然中古車車況好壞會影響到中古車的售價,
但基本上也大至維持在一個行情的波 動間隔,一部車不是您跟車商打交道,自以為內行到人家店裡批評半天,六十萬的車您一砍就砍個十萬元, 這樣保證會被車商請出去。
汽車借款
客氣的尋問、仔細的辨證、如果有一點點狀況不對,千萬別勉強再仔細考慮或想盡辦法去找一部一樣的車來看,很容易辨別差異,甚至在看第二次車,隻要您不是去批評半天,又亂砍價格,正派經營的中古車商都不會拒絕的,真正遇到漂亮的車該賺的也要讓人賺,不然中古車商如何生存?
契約的重要性
所謂「凡事,豫則立,不豫則廢。」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中古車買賣相關糾紛案件數占消費糾紛類型第三名,坊間多數認為若要買車就要買新 車,中古車買賣沒有保障。但是因為經濟因素,而又需要汽車作為代步工具的消費者,中古車成為另一個兩全其美的選擇。
其實,買賣中古汽車就如買賣不動產一 般,隻要事先做好對市場行情的瞭解、對買賣標的物多加檢查、選擇信譽卓著的仲介業者或是交易管道,如此一來,中古車交易並不一定是件穩賠不賺的買賣。
當消費者看到一輛十分喜歡的中古車後,要簽訂買賣契約時,是整個交易過程中最為重要的階段,若是契約內容規範完善,將來若不幸有了紛爭發生,可以依據契約內 容來論斷雙方權利義務。
反之,若是消費者對於契約內容漫不在乎,隻是簽名畫押了事,則將來一旦發生糾紛,則容易索償無門。消費者可能會問說,那我如何知道 契約內容應該包括哪些呢?
對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基於消費者保護業務的主管機關立場,訂有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諸如契約審閱 期間「本契約簽訂前,應有三日之審閱期間。」、
標的物詳細狀況記載「廠牌、場地、車牌引擎車身號碼、出廠型式年份、排氣量、顏色、交車時碼表裡程數、交易 次數、用途」、
有無權利瑕疵、影響車況重大事項「曾否發重大事故、泡水車」、
車價、付款方式、有無欠繳罰款、規費負擔等等,
其他重要條款尚有「除本契約所 示之保固責任外,出賣人並擔保本件標的物於交車前已完成正常使用檢查,且符合交車時之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交車前欠繳之一切稅費及罰鍰,均由出賣人負 擔。」、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緻出賣人給付不能者,出賣人應返還買受人已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若是以 分期付款支付車價「買受人得隨時提前清償,出賣人不得拒絕。
買受人提前清償者,應按攤還表所示之未償還本金給付。出賣人不得加收手續費、 提前解約金或其他任何費用。」等等。
此份範本對消費者權益保障而言,是最低限度的保障,消費者可以要求中古車行使用這一份契約來簽約,並且確實填載交易內 容,如此才不會受制於車行所訂定的不利條款,將來爭端解決也才有依據。關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可以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 會的網站查詢並下載使用。
口頭保證之效力
小徐於某日向老周所開之中古車行訂購一台休旅車,並預付訂金二萬元, 約定價金為二十五萬元,並辦理汽車貸款。
因小徐擔心買到有瑕疵或故障的車,遂要求老周應出具保固書或保證書,老周卻向小徐表示該車行信譽卓著,不會讓他買 到瑕疵車,並且指著所掛招牌上標明「設有專屬保修廠與專業技師群時時為您的愛車把關,細心檢修給您無負擔的行車空間」及「全車系享半年5000公裡責任保 固」等用語之廣告,要小徐放心,小徐不疑有他決定購買。
不料,在付了第一期款後,赫然發現這輛車故障連連,已嚴重影響上路駕駛之通常功能 與安全,尤其是引擎汽缸壞了兩個未經修復,根本沒辦法安全駕駛,雖然多次向老周反應修補更換,老周均置之不理,小徐十分無奈卻又不能不修理,隻好尋求其他修車廠,並支付修理費用共七萬多元;以此案例說明了一般消費者在購物時,常僅與商家達成口頭約定而未於契約書上說明。
按民法規定,當事人 互相表示意思一緻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所以老周指著招牌上所標示的保證用語要小徐放心,上述兩段保證文字的內容已經構成小徐與老周這次 買賣契約的一部分。
老周應對這輛車負半年5000公裡的保固責任。消費者保護法亦有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 明示其內容;明示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則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雖然這段保障內容已經成為契約的一部分,但是將來如果有糾紛時,消費者想要舉證就會發生困難,若是「白紙黑字」清楚地寫入契約,對消費者才比較有保障。
中古車買賣不同於一般小額買賣,價金數額比較高,中古車的購車族也通常經濟能力不是很好,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當然要錙銖必較,所以嚕~還是要求商家把保證內容寫下來,不然也要有在場第三人來作證或是將交易過程(或該標示)照相存證。
小徐可以向老周主張要解除契約,交還車輛並取回價金;或是主張要減少價金,如果減少的數額老周不同意,則隻好另走司法途徑。此外,因為老周作了保固保障,所以對引擎汽缸等壞掉的部分,應該負責;小徐另外支出的修車費用可以請求老周返還。
容易產生糾紛的問題點
除了一般正常的買賣外,以下的問題則更為棘手:贓車、車身切過、焊補過、法拍程序不完全、還有車輛貸款、違規、欠稅罰款等問題,所以購車合約上必須雙方先言 明且簽字蓋章,以免造成日後訴訟問題產生,但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如果車商執意要欺騙消費者很容易從各方面動手腳,令您防不勝防。
AB車(一塊車牌兩部車用)除非連所有文件證明一並偽造,否則要瞞天過海也不容易,所以預防方法就是要詳加檢查證件嚕。
贓車漂白、車身接過等,預防方法除了檢查出廠證明及車輛的車身,引擎號碼外,要小心底盤是否有切割過的痕跡唷。
借款
法拍程序不完全,過戶欠稅罰款導緻糾紛等問題,如果是貸款車則要特別注意是否辦理註銷證明,通常車商已經先處理這類問題,如果沒有要向原車主索取清償證明、原設定書、契約書再加上註銷書才可辦理註銷,否則沒辦好過戶就先開車當心挨告呢。
另外買賣合約至空窗期,如果車未繳牌照稅就上路被查獲會罰四倍的,所以消費者在開車上路前最好先問清楚法拍車如果違規欠稅應由誰負擔,免得錯估標價光罰款就足夠再買一部中古車。
上述的糾紛問題隻要合約言明雙方簽字在先,有信譽的車商通常不敢亂來。
如 果隻是買來當個人用途,其實通則能掌握得住是絕對夠用,要進入細則的階段,通常都是市場的老油條及老狐狸,要不就是玩車有一定的功力,市場老手透過銳利的 第一眼,再加上隨手摸一摸,發動一下引擎就可以知曉這部車的概況,當然還是要注意些小細節,以免過於自信陰溝裡翻船踢到鐵闆,市場老手錯估車輛也時有所 聞,不過這些經驗會鞭策他們自己更加小心。
五年內的中古車輛如果車身狀況正常,也有正常保養的話應該都還不會出現太大的問題,若超過五年一般會有引擎及底盤的老化、磨損問題,較常發生在避震器、引擎腳、傳動軸及傳動軸球接頭、方向機拉桿這些永久使用產生之磨損,
如果是引擎狀況不良,則必須注意到高溫引擎過熱;怠速抖動大多數是因為車輛積碳所造成,一般處理方式是清理進氣歧管及調整噴油、點火等,如果積碳嚴重就須將汽缸頭做清除積碳、拋光進排氣門等。
若有吃機油的情形就麻煩多了,引擎上機油與下機油都是原因,如果動到大包修,更換活塞環,包括汽缸筒連桿大小波斯都要更換沒有花費五萬元以上是做不起來的,這樣零零總總引擎修理可能超過花費十萬元呢,所以嚕~如果買車時就要將整理這些零件的錢算進去唷。
小心走偏門的中古車商
除了涉及贓車外,有些中古車商對於車輛各方面都相當熟悉,會找肇事車或泡水車來作手腳,通常會跟肇事的車主說不用修直接賣掉算了, (要不要修其實保險公司最會算) 然後告知您車輛目前殘值隻剩多少錢,扣掉修車的估算費用,而且撞過的車中古車價格很差等等,兩相比較讓您覺得賣了比較不心煩。
到 這階段願打願挨都還無話可說,但往下的階段就不同了,這時候車商會找熟識的保修廠甚至自己的保修廠,非常節省的修復(就是買解體車的舊零件或翻修過的零件 等);
再經過仔細的整理後待價而沽,如果遇到外行的消費者以為車輛烤漆漂漂亮亮便買下,而遇到上門的消費者查覺有異,他們就見招拆招告訴您這部車有些小碰 撞可以較便宜賣給您,這種獲利方式會比一般正常的銷售利潤多一兩倍。
另一種作手基本上大同小異,隻是對象改為泡水車,同樣跟 車主說車輛泡水全車處理用包修的方式最少估個十來萬,並說服車主賣車以免日後毛病多,如果車輛估到手後,這些作手會評估如果是高級車將裝備拆卸清洗並更換 地毯,零件來源如同上述找所謂解體車,
如果您以為解車零件都是要報廢的舊零件那就大錯了,要九成新全新都有。基本上兩種手法都是以壓低估來的車,找作手整 理後再將車輛依一般車價賣出,有時作手高明清洗得非常乾淨,內裝地毯又都更新,令人不易辨別。
而您在看車時也會不知不覺的掉入陷阱,車商會先告訴您這一部車沒有事故沒有泡水,但另一部他可沒說,引導您看到另一部車時隻會告訴您這部車很漂亮歐....您誤以為他的車輛都沒有事故、泡水的話就掉入陷阱啦!
買到AB車怎麼辦
所謂AB車,意謂雖為兩部車但其車牌、行照卻相同。所以車主常常會莫名其妙收到罰單。遇到這種情形因涉及偽造文書及民事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且此時犯罪人、 侵權行為人是誰還不確定,亦有可能監理人員內神通外鬼,故車主除可向檢調機關告發外,亦能尋求專業人士(如律師)的協助,以確保個人權益。
買到贓車怎麼辦
買到的車輛是贓車,多發生在購買中古車時
倘車商知情而故意欺騙,則涉及詐欺,此時可依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請求返還價金。且若消費者知其為贓車即不可能購買時,則也可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撤銷其意思表示後請求返還價金(民法第八十八條)。
借貸
至於該贓車亦有可能,遭原車主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之規定請求歸還,此際,若買受人係自車商購買該車輛,則買受人依民法第九百五十條之規定,可請求原車主支付購買之價金再行返還該車,而原車主隻能再向販賣贓車之車商求償。
買到瑕疵車怎麼辦
陳先生(十七歲)在拍賣網站上提出要約,表示要拍賣他的汽車,並於網頁上回答他人之詢問時,均一再稱該車輛「無事故」、「無重大事故」。
黃先生(十九歲)因信賴陳先生所為之保證,於試車後,就拿父親所給的二十萬元購買該車,並與陳先生之母親辦妥該車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
交車後黃先生將這部車送修車廠檢查,結果修車廠人員檢查後,竟然告訴黃先生這部車曾發生過重大事故,並將其證據向黃先生說明,黃先生深感自己受到欺騙。
此案例以法律層面來看可分為兩點
陳先生年齡為十七歲,黃先生年齡為十九歲的部分: 按民法規定,滿七歲而未滿二十歲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買賣契約,未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不生效力。
故陳先生因其母親有 參與交易行為,可以認為已經得到允許。而黃先生的部分,因為是其父親交給他作為理財之用,讓他可以獨立的使用,所以黃先生就其有處分能力之金錢對外與陳先 生訂立買賣契約購買車輛,應認為契約為有效之契約,不因法定代理人未個別允許及承認而影響契約之效力。
關於陳先生保證「無事故」的部分:
(1)黃先生主張於陳先生網站上稱這輛車並無事故,是因為信賴陳先生所為之保證才願意購買,如果陳先生有詐欺之故意,而且黃先生可以舉證證明,可以依民法規定向陳先生撤銷買賣契約,請求返還二十萬元買賣價金。
(2) 這部車為事故車的話,陳先生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黃先生得依民法規定解除契約。陳先生在將汽車交付給黃先生時,這部車必須要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通常效 用或契約預定效用,而且因為黃先生有在網站上做保證,所以必須具有陳先生保證的品質。舉例而言,如果這部車之車尾防火牆、車體左前方大樑、車體右前葉子 闆、車體右側大樑等車體主結構曾遭撞擊扭曲的話,依市場交易行情車輛若發生過重大事故,其價值即會減少許多,黃先生可以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也就是說 請求陳先生將二十萬還回來。
買到事故車怎麼辦
買到的車輛是事故車,多發生在中古車之買賣,倘車商事前明知是事故車,但卻對消費者保證該車未曾發生事故,消費者得主張之權利如下:
依所為之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為由,撤銷其意思表示後,請求返還價金(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九條參照)。
事故車因車子受損,其價值往往不如一般車輛,買受人得主張其權益(經濟上損失)受有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
車商曾做出保證,因不具備其所保證之品質,此時可依民法第三百六十條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到泡水車怎麼辦
買到的車輛是泡水車,假如是車商使用詐欺手段(車商不知情的可能性極小)使消費者購買,買受人可主張得權利有:
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
依民法第九十二條詐欺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使之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再依不當得利規定向車商請求返還其所受領的價金。
依民法第八十八條錯誤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使之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再依不當得利規定向車商請求返還其所受領的價金。
就契約面而言,可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後請求返還價金和利息或請求減少價金。
票貼
以為買到妙齡車,卻是老爺車怎麼辦
張先生因為常常往返其他縣市,而且家族人丁興旺,所以希望買一台休旅車代步,但是休旅車的新車市場行情價位太高,張先生的工作又不穩定,無法負擔新車的價格,礙於現實,張先生隻能選擇買中古車。
某日,張先生在一家中古車行看中一台十分喜愛的車款,價格也在可以接受的範圍,經詢問車行業務王先生表明這部車性能良好,且為89年份出廠,車齡6年。張先 生心想這回終於撿到便宜了,豈料事後才發現這部車的車齡其實已經是12年的「老爺車」,張先生不甘受騙,在法律上應如何主張權利呢?
中古車交易,「車齡」在價格決定以及消費者的購買意願上,皆為重要的因素。所以若幹不肖中古車行將年份久遠的車,謊稱較新的年份來賣,消費者因為無法從外觀上加以區辨,而上當受騙。此時,消費者選擇下列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民事途徑:
可依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 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主張中古車的年份在交易實務上具有重要性,在錯誤的年份資 訊下所為購買的意思表示產生錯誤,而在一年內將購買的意思表示撤銷,請求將買車的價金返還。
亦可主張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 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 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因為中古車行業務將實際年份以多報少,使張先生陷於錯誤,而決定購買。
張先生可以在發現車輛實際年份之次日起,一年內向中古車行主 張撤銷當初的購買意思表示,請求將買車的價金返還。
刑事途徑:
謊報中古車年份,詐騙消費者,誘使其購買,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張先生可以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通常中古車行要欺騙消費者車輛年份,必須偽造或變造相關車籍資料,可能會觸犯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 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1、212、215及216條定有明文。同樣地,張先生可以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車子會爆衝怎麼辦
買到的車輛會爆衝,在新聞上時有所聞,雖然大多發生在整批新車問題上,但難保中古車不會發生爆衝,尤其因此而造成車毀人傷時,有必要分別討論:
新車:
對 經銷商而言,車子會爆衝乃係不具通常之效用,且價值上有瑕疵,經銷商須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買受人得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項)。
倘買受人主張解除契約,可向車商請求返還受領之價金及利息(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但也須將汽車返還車商,不能 返還時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款)。
若因車子爆衝緻使用車輛使人受傷,就此不完全給付,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就侵權行為部分,經銷商和製造商須連帶負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
對製造商而言,和買受人間無契約關係存在,但對造成消費者受傷,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須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也有商品製造人責任的規定,但因消費者保護法是特別法應優先適用。
倘為進口車,則進口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所負之責任和製造商相同。
中古車:
參考上述新車部份。倘中古車商事前已知車輛會爆衝則買受人得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或主張被詐欺而撤銷所為之意思表示(民法第九十二條),使買賣契約失去效力。
中古車買賣注意事項和中古車保養注意事項
一般情況下,買中古車不要找朋友買,雖然這話不好聽,但很中用。因為你買了朋友的爛車,只有把牙打碎了往肚子咽,顧忌情面不好意思找朋友理論。
如果買中古車,建議你買2003年以後生產的新車型,這樣的車只要保養得當,應該處於黃金階段,買了以後不用你修就能跑,而且跑個幾年都不會有大問題。
買中古車的渠道:
正規的4S店,一般都經營中古車業務,而且手續非常規範,有一定的保修期限和手續,能簽定正規的買賣合同,以後維權有保障。
買中古車的年限和公里數:2003年以後生產的,行駛公里數在8萬公里以內。以上兩個指標都不能突破,否則很不划算。
買中古車的注意事項:
一.是看外觀
看看車身有無漆面破損、剝落和明顯的刮痕,如果有的話說明原車主不夠愛惜車,要么不買,要么使勁砍價。
二.是看發動機倉和底盤
最好有懂車的人士陪同,打開發動機倉,看看發動機有無漏油、漏水,檢查發動機托架和大樑、轉向柱,看看有無變形。
這幾點都是要命 的東西,如果出現漏油、漏水說明發動機需要大修,買得不值;
如果大樑、轉向柱、發動機托架出現變形或修補痕跡,說明是經過維修的事故車,絕對不能買,再便 宜也不能買。
觀察底盤的時候,主要是看底盤有無破損變形和鏽蝕,如果沒有說明車況良好,如果有說明車的工藝欠差或者使用時不夠愛惜,不能買。
三.是試車
點火後,聽發動機怠速是否平穩,聲音是否清脆、悅耳,有無斷油或悶車現象。
如果有的話,說明發動機保養狀況不好,以後使用有隱患。
然後逐個試 一下車的電子設備,如大燈、轉向燈、雨刷器、音響系統、空調系統等,看看工作是否正常。
然後就起步拉出來溜一圈,試一下剎車、轉向是否靈敏,發動機提速是 否迅速。如果都沒有問題,說明此車還成,可以購買。
明白嗎?關鍵是要找個懂車的陪同前往,這樣才不至於被人家騙。
基本注意事項供你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 勤做功課
首先可翻閱二手車雜誌或前往相關中古車網站查詢市價行情,選擇適合自己的車款後並決定購車預算。可依照車種及年份比較的平均行情,蒐集相關賣車資訊多方比較,而後篩選出合適的車行或是網路賣家來看車或議價,
但不建議您尋找位於居住地以外縣市的車行或賣家,因為不論是看車交車或後續有問題時,您必須舟車勞頓 花費多餘成本及時間,這對買方是相當不利的。
二、 看車及試車
一個大原則,中古車年份新看外觀內裝,年份舊看引擎底盤。 即使是白天看車也建議能隨身攜帶小型手電筒。外觀可先大致檢查各鈑件接縫間隙是否平均、平整;內裝是否有霉斑、水漬,是否聞到霉味或泡水過的淡腥味或是清潔劑、芳香劑的味道;發動引擎檢查是否有冒煙或是引擎運轉時有怪聲,引擎本體是否有油漬或抖動異常,引擎室周圍鈑件是否有異常鈑金、燒焊痕跡或銹蝕;
車上 電子用品作用是否正常等,可就這些初步檢查先剔除一些可疑的不良中古車。必須要注意車輛外在狀況看似良好,但這不代表並沒有隱藏性的使用及安全問題。
三、 委託獨立第三方進行全面的車況檢測
一 般人在購買中古車時,最擔心賣方可能隱瞞事實,未將車況據實以告。
車子是否為事故車、泡水車或是贓車?
實際車況是否如賣方所言或是如外表所呈現?
售價是否合理?
未來的維修風險與費用問題?
以往買賣雙方的這種心理戰與猜疑已經有了解決之道,在歐美所盛行的中古車檢測不但提供買方價格與品質的保證,更使買賣雙方避免了許多未來可能的紛爭。
目前在台灣TUV台灣德國萊因公司為唯一提供獨立第三方中古車檢測的廠商,針對車輛的外觀、內裝、底盤、引擎、機電和動態測試等160餘項檢測項目,進行嚴謹與公平的檢測與評估。
四、 議價及簽定買賣契約
您可預先從雜誌或網路多方詢問初步車價,再根據中古車檢測的車況報告找出需要維修的部份或其他各種問題,而後與賣家做價格上的商討,雙方談妥後應簽訂買賣契約,契約內容需詳列價格、貸款、保險、稅金及保固保證內容等。
買車簽約注意事項:
1. 車種、年份(以出廠日期為準);
2. 顏色、引擎號碼、車身號碼(可要求車商提供位置查看);
3. 抄寫路碼表哩程數;
4. 牌照稅及燃料稅雙方分攤的情形;
5. 保證二個月或5,000公里免費維修,並可要求車商保證下列項目,如發現下列情形者,一星期內必須無條件退車退款。
(1) 非泡水車;
(2) 非重大事故車;
(3) 非贓車;
(4) 非計程車改裝;
(5) 非短期租賃車。
五、交車
建議選擇白天交車,檢查行車執照登錄內容是否與原始證件一致,查看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是否與證件登記的號碼相符,清點交接的文件車輛配件是否齊全。交車時間最好選在光線好的白天,將車子開到室外,在陽光下檢查最清楚。